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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国宪法》之前的一部日本国家大法。这部法律颁布于1889年2月11日,并于次年11月29日正式开始实施,直到1946年《日本国宪法》正式公布、次年施行,这部宪法下退出历史舞台。《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究竟这份宪法的内容中文全文是怎样的呢?>《大日本帝国宪法》共有7章76条。朕誓率先及将来之臣民履行此宪法无惩。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国宪法》之前的一部日本国家大法。这部法律颁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次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正式开始实施,直到1946年《日本国宪法》正式公布、次年施行,这部宪法下退出历史舞台。《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究竟这份宪法的内容中文全文是怎样的呢?>
《大日本帝国宪法》共有7章76条。>告文>皇朕恭谨敬畏告皇祖、皇宗之神灵曰,皇朕循天壤无穷之宏漠,承继惟神之宝祚,保持旧图不敢失坠,宜膺世运之发展,随人文之发达。明征皇祖皇宗之遗训,成立宪典昭示条章,内以为子孙之率由,外以广臣民之赞翼,使永远遵行,愈益巩固国家之圣基,增进八洲民生之福庆,兹制定皇室典范及宪法。惟此皆绍述皇祖皇宗贻赐后裔之统治洪范,朕躬身以逮洵得与时俱行,无不倚借皇祖皇宗及我皇考之威灵,皇朕仰赖并祈祷皇祖皇宗及皇考之神祐。朕誓率先及将来之臣民履行此宪法无惩。庶几神灵此鉴。>宪法发布敕语>朕以国家之昌隆及臣民之福庆为衷心欣荣,依承于祖宗之大权,对现在及将来之臣民,宣布此不磨之大典。>惟我祖我宗赖我臣民祖先之协力辅翼,肇造我帝国以垂于无穷,此乃我神圣祖宗之德威并臣民之忠诚武勇、爱国殉公,以贻此光辉国史之成迹。朕回思朕之臣民即朕祖宗忠良臣民之子孙,奉体朕意,奖顺朕事,相与和衷协同,益使我帝国之光荣宣扬内外,使祖宗之遗业巩固于永久,此希望相同,责任悠归,堪分负担,勿庸置疑。>
正文>朕承祖宗之遗烈,践万世一系之帝位。朕思念朕之亲爱臣民即朕祖宗所惠抚慈养之臣民,愿增进其康福,发展其懿德良能,并望依其赞翼,扶持国家之进展,乃践履明治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之诏命,兹制定此大宪,以示朕所率由,使朕之后嗣与朕之臣民,及臣民之子孙,永远遵行之。>国家统治之大权,朕承之于祖宗,传之于子孙。朕及朕之子孙将来须循此宪法条款实行而无惩。>朕珍重臣民之权利及财产之安全并予以保护,兹宣告于此宪法及法律之范围内,应使之完全享有。>帝国议会于明治二十三年召集,以议会开会之时为此宪法生效之期。>此宪法之某项条款至将来遇有改宪之必要时,朕与朕之继承统治之子孙执提议权,议案交付议会,议会依此宪法规定之要件议决之,朕之其他子孙及臣民不得敢试纷更。>朕之在朝大臣,应为朕任施行此宪法之责。朕及将来之臣民,应对此宪法负永远顺从之义务。>御名 御玺>明治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内阁 ... 大臣伯爵黑田清隆>枢密院议长伯爵伊藤博文>外务大臣伯爵大隈重信>海军大臣伯爵西乡从道>农商务大臣伯爵井上馨>司法大臣伯爵山田显义>大藏大臣兼内务大臣伯爵松方正义>陆军大臣伯爵大山岩>文部大臣子爵森有礼>递信大臣子爵榎本武扬>
第一章>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四条天皇为国 ... 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 ... 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 ... 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第十四条天皇宣告 ... 。> ... 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第二十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第二十一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纳税之义务。>第二十二条日本臣民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第二十三条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第二十四条日本臣民接受法定法官审判之权不得剥夺。>第二十五条日本臣民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未经其许诺不得侵入其住宅及搜索。>第二十六条日本臣民除法律规定情况之外,其书信秘密不受侵犯。>第二十七条日本臣民之所有权不得侵犯。因公益需要之处分,依法律之规定。>第二十八条日本臣民在不妨碍安宁秩序,不违背臣民义务下,有信教之自由。>第二十九条日本臣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 ... 及结社之自由。>第三十条日本臣民遵守相当之礼貌并遵照所定规程,得实行 ... 。>第三十一条本章所定条款于战时或国家发生事变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第三十二条本章所定条款,与陆海军法令或纪律不抵触者,准行于军人。>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帝国议会以日本贵族院、日本众议院两院组成之。>第三十四条日本贵族院依日本贵族院令之规定,由皇族、华族及被敕任之议员组织之。>第三十五条日本众议院依选举法之规定,由公选之议员组织之。>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同时为两议院之议员。>第三十七条凡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第三十八条两议院得议决 ... 提出之法律案并可各自提出法律案。>第三十九条两议院之一院所否决之法律案,不得于同一会期中再次提出。>第四十条两议院就法律案及其他案件,得各以其意见建议于 ... ,但未被采纳者,不得于同一会期中再次建议。>第四十一条帝国议会每年召集之。>第四十二条帝国议会以三个月为会期,遇有必要时,应以敕令延长之。>第四十三条遇有临时紧急需要时, ... 集常会以外之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之会期依敕令规定之。>第四十四条帝国议会开会、闭会、延长会期及停会,须两院同时实行。>日本众议院被命解散时,日本贵族院应同时停会。>第四十五条日本众议院受命解散后,依敕命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五个月内召集日本众议院会议。>第四十六条两议院非以其议员总数2/3以上出席,不得开始议事和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两议院之议事以过半数决定,可是相等时,由议长决定。>第四十八条两议院之会议公开举行,但依 ... 之要求或该院之决议,得举行秘密会议。>第四十九条两议院得各自上奏天皇。>第五十条两议院得接受臣民呈出之 ... 。>第五十一条两议院于本宪法及议院法所列规定之外,得制定整理内部所需之各项规则。>第五十二条两议院之议员于院内所发表之意见及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的演说、刊行、笔记或其他 ... 公布其言论时,应依一般法律处分。>第五十三条两议院之议员,除有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外,在会期中无该议院之许诺,不受逮捕。>第五十四条国务大臣及 ... ... ,无论何时均得出席各议院会议及发表意见。>
第四章>第五十五条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第二款)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第五十六条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第五章>第五十七条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依法律行使之。>法院之构成,由法律规定之。>第五十八条法官以具有法律规定之资格者充任之。>法官非依刑法之宣告或受惩戒处分者外,不得免职。>惩戒之条规,由法律规定之。>第五十九条审判之审讯及判决公开,但有碍安宁秩序或风俗之虞时,得依法律或法院之决议,停止公开审讯。>第六十条应属于特别法院管辖之案件,另以法律规定之。>第六十一条因行政官厅之违法处分而使其权利受到伤害之诉讼,当属于另依法律规定之行政法院审理,不在司法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应以法律规定之。>但属于补偿的行政上的手续费及其他收纳金,不在前项范围之内。>除发行国债及预算规定者外,订立应由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第六十三条现行租税,未经法律重新改定者,仍依旧征收。>第六十四条国家之岁入岁出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每年列入预算。>超过预算之款项或于预算之外另有支出时,须于日后求得帝国议会之承诺。>第六十五条预算案应先在日本众议院提出。>第六十六条皇室经费依之定额每年由国库支出,除将来需要增额时外,无须帝国议会之协赞。>第六十七条基于宪法大权既定之岁出及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上属于 ... 义务之岁出,无 ... 之同意,帝国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第六十八条因特别之需要, ... 得预定年限作为继续费用,要求帝国议会之协赞。>第六十九条为补充预算中不可避免之不足或充作预算外之必要费用,可设预备费。>第七十条为保持公共安全,有紧急之需用,因国内外情势 ... 不能召集帝国议会时,得依敕令以为财政上必要之处分。在前项规定情况下,须于下次会期提交于帝国议会,以求得其承诺。>第七十一条在帝国议会未议定预算或未能通过预算时, ... 应施行前一年度之预算。>第七十二条国家岁入岁出之决算,由会计检查院检查确定之, ... 须将其连同检查报告提交帝国议会。>会计检查院之组织及职权,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章>第七十三条本宪法之条款于将来有修改之必要时,须以敕命将议案交付帝国议会议决。>议此案时,两议院非各以其议员总数2/3以上出席不得开议,且非以出席议员2/3以上之多数通过,不得作出修改之决议。>第七十四条皇室典范之修改,无需经帝国议会之议决。>不得以皇室典范更改本宪法之条款。>第七十五条宪法与皇室典范不得于设置摄政时变更之。>第七十六条无论法律、规则、命令或使用其他任何名称者,凡与本宪法不相矛盾的现行法令,皆有遵守之效力。>在岁出上之契约或命令系属 ... 之义务者,悉依第六十七条之例。以上内容由(历史认知网)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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