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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物财富为何遭此厄运|悄然修订的新《文物《文物法》悄无声息说改就改,但是改了跟没改一个样。现行《文物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部“老东西计划管理法”。为什么说它是“老东西”管理,是因为在实践中《文物法》划分文物是按年代划分的,大致把文物分为1949年以前和1911年以前等类别。但实际上,不可能所有岁数超过共和国的、或者1911年以前的老旧物品都是国家所要保护的、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文物财富为何遭此厄运|悄然修订的新《文物
《文物法》悄无声息说改就改,但是改了跟没改一个样。
现行《文物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部“老东西计划管理法”。为什么说它是“老东西”管理,是因为在实践中《文物法》划分文物是按年代划分的,大致把文物分为1949年以前和1911年以前等类别。但实际上,不可能所有岁数超过共和国的、或者1911年以前的老旧物品都是国家所要保护的、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法律字面上也不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文物法》恰恰缺乏一种能力、一个制度,把“老旧的非文物”与“不仅老旧而且具有文物价值”区分开来。
比如,在国有文博机构对一些器物没有定论、没有标准品的时候,民间收藏的一些奇异物件是经常被视为妖孽的。内蒙古赤峰地区的红山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存在大量的远古文化器物,其中“黑皮玉”因形制奇特而优美,在坊间得以流传,一些收藏家引为心头好,收藏了下来。一位韩国考古学家金喜镛发现了这种奇特的、在玉料之外包裹着厚厚氧化层的“黑皮玉”,通过碳14鉴定,认为“黑皮玉”距今14000多年,比殷墟甲骨文距今3600多年要早一万年,而“黑皮玉”上已经开始出现符号、铭文了,这可能改写人类文明的历史。但是“黑皮玉”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中国境内的考古研究又被行政管控,在行政不作为的同时排斥国际研究与民间研究。民间收藏家和国外学者在当地村民的指引下,找到遗址,但是得不到许可无法发掘。现在看来,在这种奇特玉器摆上国家博物馆陈列柜之前,民间“黑皮玉”只能在疑云中生存,它的命运取决于未来能否组织一次权威、严谨、有公信力的国际性考古研究结论。
假使时运上佳,出土在某考古现场的一系列珍贵玉器,被认定为一级文物摆放在博物馆,就成了标准件。在标准件被考古、博物馆认定之前,同期和类似器物必然是广泛存在的,只是如今翻身露脸了。民间收藏家看到了考古文博界最新的成果,表示同喜,高兴把自己收藏了多年的玉器拿出来给博物馆看,根据标准件,这些收藏品应该都是一级文物。不过,虽然博物馆和文博主管部门都看不出这些玉器有什么毛病、有什么假、仿的痕迹,但是绝对不会将这些民间收藏品认定为文物的。
其实,对于民间收藏来讲,虽然民间收藏家会有非常强烈的挫折感,但是如果自暴自弃、放弃民族与文化的自尊心与热爱国家的存在感,从纯商业纯投资的角度看,不被认定为“文物”并没有关系,这些民间收藏品可以作为古代艺术品、纯粹的“老旧的非文物品”在市场上流通,海内外都有大批有鉴赏力的收藏家愿意购买收藏,被认定为文物反而麻烦了,会被限制流通。但是,问题来了——虽然文博主管部门拒绝认定这批玉器为文物,海关却会毫不犹豫地将收藏品认定为文物,予以扣留、罚款,甚至以走私文物为由没收。
这种“文物保护”的现实操作方式,简直会把收藏家笑出眼泪来。
在这样基本的层面出了问题,《文物保护法》首先是一部没有能力保护文物的法律,其次是一部滥用权力的法律。
在法律之外,实际鉴定技术与专家肉眼,又都不能把“人工做旧的物品”与“自然老化的物品”区分开来。这样,《文物保护法》又是一部被架空的法律。
一言以蔽之,虽然《文物保护法》并没有能力保护文物,但它却创造了一种大而无当的权力去限制、掠夺持有老旧东西财富的人,限制其流通、否定其所有权,夺富于民。
一件老东西,在民间形同废品,但却有一个阶层有权力收购这些东西,通过垄断性的权力将之变废为宝,这就是以“走穴的文博系统专家”、拍卖公司为主体的“合法文物经营机构”。法律这种设计,是 ... 裸的掠夺。
现行的文物保护体制已经异化为以民族文化保护之名、行利益集团财富垄断之实的恶制度。
对于文物保护这样一项已经施行了数十年的基本法律,评价其进步性或者是良性,可以直接着眼于当前已经充分显现出来的法律实施效果。既然《文物保护法》旨在古代“文”和“物”的保护,那么保护的效果如何呢?
首先,从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来说,中国文物整理研究的工作是不是做好了?本国学术领域对于中国文物文化研究方面的成就,在世界学术与收藏领域是否有影响力与国际地位?
其次,从文物总量管理来看,中国文物的本国保有量如何?对海外保有的中国文物是不是有统计、有档案,对海外珍贵的中国文物有复本与深入研究吗?
第三,从市场价值管理来看,中国文物在向海外输出时是否为本国文明带来财富增值?《文物保护法》是实行限制出口的,那么理所当然中国文物在海外比本土要更稀有、更珍贵,文物应成为文化出口、财富增值的载体,那么现实情况又如何?
第四,本国保有的文物,其断代、价值是否有统一标准?是否形成 ... 体系与价值体系?是否发展了成型的理念、 ... 、技术,可以支撑文物的鉴定、评估,换句话说就是文物有谱系、收藏有准谱?
第五,从文物现代化角度,基于古典文物的创造与衍生,文物管理制度是否产生了丰厚文化孳息,文物所承载的文化符号是否得到了传承、利用、再生与广泛传播?
如果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的成果,能够满足以上衡量标准,那么以《文物保护法》为基本制度的文物管理,可以评价为功在千秋。不幸的是,以上皆否:现行文物管理体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建立在恶法基础上,而且已经走向不归路的体制、罪在千秋。
对于以上制度实施效果的五个方面考评,法律的实施效果是一个比一个更悲观,一个比一个更难看,简单说可以用二十个字结论:谱系错乱、家底不清、流失严重、价格倒挂、仿而不创。
我国文物的整理工作,连国有博物馆的“家底”都是刚刚开始普查、建档、建立数据库,在此前是一团乱麻,大量文物在国有文博单位因为保存条件不好”自然损坏,被盗、被李代桃僵,时有发生却可能被瞒报、甚至根本不被发觉。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文保部主任李海涛,十年倒卖259件国家文物,大约50件流出境外无法追回。李海涛经常是先把文物盗出,随后用赝品补回库房,不仔细检查难以发现。他“涂改文物档案,以文物残件、部件、附件代替库藏文物”,上下班背着一个大包,时刻伺机往外转移文物,同事还以为是他的习惯。李海涛最终被发现,是一位专家在香港的拍卖会上发现两件原本属于故宫馆藏的文物,回国追查后,发现这两件文物是划归承德外八庙文保部的,警方顺藤摸瓜最终揪出了李海涛,这个被偶然发现的惯犯领了 ... 。
国有收藏尚且数不清楚,民间收藏更是被彻底否认。文博单位许多专家与掌权人士公开声称民间收藏”都是假的,文物行政认定根本不对民间收藏开放,可以说对民间收藏的态度就是“一概不认”。但是,要说中华五千年这片土地上没有文物存在,一个皇帝家那点东西能比得上千千万万户文人墨客、高官厚禄的历代社会上层阶级、几百年古玩古董专业商人的收藏,那是根本不可能的;民间不但有收藏,而且 ... 主要的、大体量的收藏肯定是要民间而不是在建国后占起来的那几处博物馆里。但是民间收藏得不到“文物认定”,无市亦无价,多年来持续流失、大量地流失在海外市场。按照海关抽检的比例换算,我国文物海外流失每年是一座故宫的藏品量,这些流失品都没有进入中国文物研究与整理工作的视野,被研究人员选择无视了。试问仅仅着眼于文博单位的有限收藏品,中国文物研究与整理能有什么客观性呢?现实就是,中国文物研究水平低,没有形成国际上承认的理念与 ... 体系。文物整理是空白,理论与理念都落后,中国人在追回海外走私文物的时候,因为拿不出依据和说法来,追索能力几乎为零,文物财富一旦流向海外,就基本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了。中国曾经追回过两个港口的3000多件走私英国的文物,但是这批文物走私是英国警方发现的,起到作用认定为中国文物的专家也不是中国人,而是英国剑桥大学的罗森夫人,聘请的也是国际上的福尔德律师事务所。
由于缺乏国际上公认的专家,对付文物海外流失难以通过法律与外交途径主张权利,就只能靠市场回购,这就产生了海外文物回流的价格倒挂现象。”价格倒挂“,是指中国文物在中国,比在海外价格更高,中国文物在国内比在海外贵!中国市场上文物价格最贵!这种现象的实质是本土财富的巨额损失,相当于外国人低价收购中国文物,被中国人高价买回,损失的是中国人近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财富,这样傻的事情,竟然每天都在发生,还成了一股爱国的潮流。
其实,按照《文物保护法》建立的体制,文物是禁止和严格限制出口的。如果中国文物难以流出,海外市场上的中国文物应该是稀缺、价格高昂才对,为什么会产生价格倒挂?这是因为《文物保护法》限制文物国内商业经营,导致文物无法流通、交换,因此源源不断地海外流失;进而,《文物保护法》对国内文物拒绝认定,导致国内市场盲目迷信海外文物是真品,奸商大量造假、出口,又以“海外回流文物”概念转“内销”,回到国内高价出售,恶性循环。
禁止限制文物商业经营、禁止限制文物私人所有、禁止限制文物国际化流通是《文物保护法》确立的三大基本制度,正是这三大制度造成了“文物保护”无颜面对祖先的落魄局面。长期以来,在“保护”的大旗下,许多人从没有怀疑过这三大体制的正当性。但是,这三个体制真的是对的吗?
国家所有,排斥商业经营,本质是与民夺利。民间精品文物被驱逐,世界收藏了中国,反过来借中国收藏热掠夺中国人民近年创造的财富。文物管理体制,是我们的法律制造的吸血虫、抽血机,每年掠夺大量的财富,就如果每年再遭遇一次八国联军血洗圆明园一样。而中国文物在本国却真假不清、价值上也没有任何依据,全凭“专家”信口胡说,而专家又习惯了浑水摸鱼,从学术研究到市场流通,文物“保护”就走上了这样一条不归路,已经被彻头彻尾地破坏了。
可以说,这三大机制带来的连锁的、链式的反应,已经给中华文物与最精华的物质财富的传承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如何纠正这种逆历史潮流、不公正的立法,改“夺富于民”为“还富于民”?请见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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